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确认
前面提到的当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假设企业当前确认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所得税会计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有一定的条件或豁免。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都在企业的报表中确认。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豁免
CAS18 第十一条规定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商誉的初始确认
2.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CAS18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1)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CAS18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CAS18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2)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金额,可以根据企业披露的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加上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暂时性差异的金额,以此判断企业当期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额并为审核纳税申报是否正确服务。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豁免的判断困惑
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趋同的同时,还应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中国运用有更多的指导,如所得税会计准则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确认的例外情况中包括:产生于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除企业合并产生的外),且在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问题是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哪些交易在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中的固定资产与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是否属于该例外。在我国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总体上同发达国家有差异的时候,我国的会计准则更需要一些具体的指导。会计论文 撰写论文 /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判断条件